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环节,但是对于“识别后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都必须检测”这一问题也一直是争论不休。
GBZ 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接触限值,里面有个最基本的观点,就是评价一个劳动者的累计接触量(只 MAC物质例外)。PC-TWA 限值的物质是基于每周5天每天8小时,40年的接触。这个标准里只有不到400个有害因素。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里面只有十大类132种职业病,当然里面有数个开放性条款。
每个识别了的危害因素的有害特征,绝大多数化学物质都存在一个剂量效应关系。也就是说,
要导致目前医学能观察到的损害,需要接触一定的累积量。当然致敏的、致癌的有害因素例外。
还有国际劳工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推荐的化学品管理工具,一些主流国家与组织提出的风险评估方法,不外乎三个因素,也就是一个有害因素诱发职业病
有三个条件,一是有害因素必须有一定的有害性,
二是进入人体必须达到一定的量,
三是存在损害人体的可能性。那些工具里提出的“大量”是哪些情形呢?一次用量以桶或吨计才算“大量”。
综上几点,我们不难理解“不是所有的危害因素都必须检测”的提法了。
比如偶尔一个月一两次短时间的检维修电焊,比如每天只接触数十分钟的非高毒物品目录物质或高风险物质,比如某些工作场所干干净净从来就没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害因素,比如那些加投料取样时本来就无法检测的物质等等,就没必要设置检测了。
当然,我们应当说明其危害性,提醒企业做好个人防护。
比如偶尔的户外电焊作业,要求企业为劳动者提供满足电焊危害防护的个人防护用品。比如在短时间调配溶剂时,做好通风与个人防护。再比如,提醒企业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以便及早发现职业健康损害。
供稿: 职防科 杨涛编辑:信息设备科 李荫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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